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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實務判決全文彙編04-1.第4編.第1~2章 §967 ~ §1058

(四)治裝費四萬三千七百四十六元。被告並有收到原告所贈與之男裝、皮鞋 及十二項禮品。 (五)化妝品費用四萬八千九百零四元。 (六)訂婚點燭禮、完婚開盤禮、司儀紅包六千元。 (七)訂婚當日拍照等雜項支出及探視原告父病之支出共三千三百五十六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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